一、总结11月份安全情况
11月份各车队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可控,运营安全无事故值得表扬。虽然取得了良好成绩,还要请各车队、班组和驾驶人员戒骄戒躁,继续保持。在此特别提醒,我司开通了二中的相关班次,造成城区各线路站点出现多台车辆同时靠站的现象,给停车靠站造成一定的困难,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在此特别要求所有车辆停靠站点时必须按顺序依次停靠,不得超越前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雾中会车
(1)尽量选择宽阔的路段和地点会车。
(2)会车时,应关闭远光灯,以免给对方造成眩目。
(3)按喇叭提醒对面车辆注意,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停车让行。
(4)发现对面来车车速较快,没有让道意图时,应主动减速让行,必要时靠边停车。
(5)前方有障碍物时会车,要留出提前量和安全间距。
雾天超车
(1)雾天严禁超载正在行驶的车辆。
(2)发现前方车辆靠右边停驶时,不可盲目绕行,要考虑到此车是否在避让对面来车。
(3)超载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在确认其没有起步的意图而对面确无来车后,适时鸣喇叭,从左侧低速绕过。
雾中行车易产生的错觉
(1)雾中帮助驾驶员判断方向和车速的路标以及树木等参照物,变得难以看清。
(2)驾驶员的速度感迟钝,对车速的判断往往要比实际车速低。
(3)受尽快冲出浓雾包围的急切心理支配,会无意中提高车速。
(4)由于路边参照物模糊不清,往往与前方车辆保持的距离太近。
(5)将前方停车开着的尾灯误认为是行驶车辆的尾灯,紧跟而导致撞车。
(6)误将灯光不全的汽车当成摩托车,让道不及而碰擦。
注意:那些前后都没有灯光的拖拉机、三轮车、停在路边未开灯的汽车挂车等,都是雾中的“隐形杀手”。
雾天行车注意事项
(1)密切注意路面及地理环境,尤其是通过村庄、路口、车站及行驶于山路转弯处时,应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做好避让停车的准备。
(2)能见度在30m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3)浓雾能见度减至5m以内时,应及时靠边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小灯、尾灯和示宽灯,等浓雾散后再继续行驶。
(4)雾天尾随行车时,应密切注意前车动态,保持较大的跟车距离,适当控制车速,切不可急转转向盘、猛踏或快松加速踏板,以防侧滑。
(5)雾中避免开前照灯行驶,强光照在雾上会收起散射,影响视线,造成视距缩短,甚至看不清前方的路面和交通情况。
(6)雾中行车发生道路堵塞时,应立即停车,打开危险报警灯。
(7)减速或停车时不可过急,防止尾随车辆措手不及而相撞。
(8)雾中发生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4日